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高检会〔2010〕4号 自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地方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 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商人事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