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统计局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各调查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现就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与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予以协助;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和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于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监察对象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于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在移送案件时,若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由其上级监察机关处理的,移送单位应当将案件相关材料上报其上级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由上级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案件处理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八、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