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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终审:考之于情,依之于法

时间:2017-09-05 10:29:19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考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今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认证、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冷静下来,重新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意见主要有五条:1、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3、本案属于防卫过当;4、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对准了大众舆论的焦点。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说明于欢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手持利刃连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伤;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医院,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是因为前者是当地最好且距离也比较近的医院,侦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分别前往两个医院,车程仅仅多约2分钟……经过反复调查的细节公布,与按照法律条款的判定同样有力量。可见,所谓“谁执法,谁普法”,往往就体现在尽量详尽的案件还原和严格全面客观的依法判定中。

于欢案得到重视,舆论发挥了很大作用。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让沉默的声音被打捞出来,让更多光照进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展开,我们也更感受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分量。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舆论轰鸣,可能变成噪音而影响“正音”的发出,也可能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学家对案情的判断。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考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发生在于欢和被他刺死刺伤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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