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一带一路”美好未来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 于蓉蓉
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题为《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演讲中不仅提到今后要深化农业等领域的合作,同时指出要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一带一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农业仍是支柱产业,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农业合作,旨在提高当地生产力水平,互利惠民。同时,农业技术、遗传资源等也是国家的战略资源,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在惠益共享的同时,加强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一,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优化跨境品种保护机制。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近年来,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中国的杂交小麦、杂交水稻已经走出国门,凭借高产、优质、抗病虫、耐寒耐旱等特性,有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小麦单产低问题。然而,由于没有申请当地国的品种保护,当地国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这些新品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导致我国品种流失。我国应加强执行中国种质资源出口的审核和登记制度,积极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做到在保护中开放,在开放中保护。
第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提高我国农产品知名度。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概念之一。地理标志是指识别货物原产自一成员方境内或其境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主要是农副品种,如法国的葡萄酒、日本的神户牛肉等。我国是农产品出产大国,农业资源丰富,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种和产品种类繁多,许多农产品都在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内。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我国要积极倡导搭建沿线国家共通的审查系统,确保地理标志顺利进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加强培训指导,努力提高各国注册、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的能力。
第三,保护农业遗传资源,守卫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能够被发现或利用,具有价值或者潜在价值。2016年,我国正式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协议书》的缔约方,这标志着我国遗传资源进入惠益共享的法制时代,同时遗传资源也成为了国家的战略资源,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遗传资源对外流失情况非常严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出国考察、接待来访和合作项目不断增多,遗传资源的进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这不仅造成我国经济损失,同时流失遗传资源在国外无法得到很好控制,造成物种入侵的隐患。此外,“一带一路”各国农业遗传资源都面临着弱保护、低利用、物种减少等问题,农作物栽培品种呈逐年下降,商业化品种逐渐淘汰传统农作物品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危害。“一带一路”国家进行农业合作时,要注意加强遗传资源进出的登记,减少各国由于遗传资源流失、物种入侵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做出贡献。
第四,延续各国农业传统知识,保护人类重要知识宝库。传统知识指的是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和经验。虽然传统知识并不适用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农业领域,例如传统种植方法、传统的农副产品加工生产方法等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一带一路”各国农业发展历史悠久,长期积攒了丰富了农业传统知识,是人类重要的知识宝库。在普及先进技术的同时,这些古老的传统知识也应得到保护、传承和改良利用。
目前,“一带一路”各国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与保护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异。今后各国在合作的过程中,必须明晰知识产权主体归属,有效认证和合法保护知识产权,为双方的农业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7CJL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