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高德友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26日,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高德友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高德友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高德友贪污赃款9.55万元、受贿赃款191.92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高德友利用其担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以办案住宿费的名义,从单位财务上报销9.55万元,用于支付高德友在河南名人名家酒店有限公司的个人消费。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德友利用其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十余人贿赂共计171.926万元、20万元购物卡,为相关个人在协调银行贷款、案件办理、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高德友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系自首,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高德友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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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友,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河南虞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地区分院书记员、助检员、副科级助检员、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1998年2月任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2年8月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
2002年9月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正处级检察员;
2009年7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处级干部、正处级检察员;
2011年3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2015年2月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015年4月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8年5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