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一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1-10 10:15:52
来源:周口日报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对豆某某为首的29人涉黑团伙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该犯罪集团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判处组织者、领导者豆某某有期徒刑25年,其他28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13年零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被告人豆某某笼络大量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沈丘县肆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2009年至2011年,跟随豆某某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了攫取钱财,插手纠纷,为害一方,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11年从恶势力发展成为以豆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某、杜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郑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在沈丘县城及周边造成严重影响。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沈丘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豆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妨害公务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团伙其他2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3年零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